問:應施檢驗商品未經檢驗即上市販售,是否有相關罰責?
答:經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未經檢驗即進口或出廠至國內市場銷售,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可處以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之罰鍰。若該等商品經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時,則處以新台幣二十五萬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之罰鍰。
問:應施檢驗商品未經檢驗並使消費者於使用中造成重大損害時,是否有相關罰責?
答: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問:對於依商品檢驗法處罰鍰確定者,未依期限繳納應如何處置?
答: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問:有關違反檢驗規定之相關罰責,應如何得知?
答:相關罰責可參閱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第八章罰責(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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