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bsmi)預計在2020/01/01開始管制「無線充電器」,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雖然在2022/12/31檢驗項目公告緩衝期前,海關進口尚不需附上商品檢驗局簽發的證明文件即可進口,但在上市前還是需要完成商品的檢驗才能上市;另此類產品也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審核。
目前市售充電盤的產品大致分成兩種
a.單純的無線充電盤.需要接電源線才可使用
b.其他產品複合無線充電,像是床頭音響或是行動電源等其他
而上述提及,不論本體是什麼樣的產品,只要能對手機進行充電的無線充電設備,都需要通過商品檢驗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lp0002) 認證規範,方可在市場上銷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品目明細
項次 |
品名 |
檢驗標準 |
檢驗方式 |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
1 |
無線充電器 |
1.cns 14336-1(99年版) 2.cns 13438(95年版) 3.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 |
驗證登錄 (模式2加3) |
8504.40.20.00.3g 8504.40.99.90.0h |
其他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模式二加模式三)。自公告日起,本局即可受理表列商品申請驗證登錄作業,經本局審查符合者將核發證書,證書有效期間自發證日(如發證日為108年12月31日前,則自109年1月1日起計)起三年,表列商品檢驗,不設輸入規定,報驗義務人免憑本局簽發之任何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惟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始可進入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檢驗商品工作頻率小於30mhz者,應另符合 cns 13803 (92年版)之磁場輻射規定。 三、表列商品形式試驗受理地點: 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四、表列商品驗證登入受理地點: 本局或所屬分局,驗證登錄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以上節錄自: bsmi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108年5月27日經標三字第10830002511號
常見免經與可獲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器材類別(包含但不限於) | ||||
器材類別 |
貨品號列 |
貨名 |
說明 |
備註 |
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
85235200107 |
近接感應卡及感應牌 |
無內建電池之電子標籤 |
符合說明內容之器材類別,屬免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時無須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
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
85044099900 |
其他靜電式變流器 |
1.無線充電器除傳輸射頻轉換為電能之無線電波外,不具無線通信功能 2.屬qi(wpc)、afa-inductive(pma)或afa-resonant(a4wp)標準之無線充電器,應符合602輸入之規定。 |
以上節錄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第67次會議紀錄
http://www.isl.com.tw/upload/ncc_67th_meeting_is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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