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
第72次會議紀錄q & a彙整
第72次一致性會議
一、因應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草案之研訂,經驗證機構依3gpp國際技術規範之分工部分討論後,產生收斂性之相關規範內容,請各驗證機構再予修改經討論後之規範內容,於108年7月29日中午前提供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林杰龍經理彙整,下次會議訂於108年8月2日繼續討論。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3案,各提案經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7423-10807425)。
提案編號:10807423號
主旨:製造商所生產之遙控器是否可於同證書id登錄多個廠牌?
結論: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
二、汽車遙控器分別由不同汽車廠商販售給消費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應以不同廠牌(logo)分別申請型式認證。驗證機構於審驗時應確認型式認證申請書之廠牌與器材本體上標示之廠牌(logo)須相符。
提案編號:10807424號
主旨: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案:
一、 藍牙音源傳輸器及可分離式有線耳機,是否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
二、 具hdmi、光纖介面之藍牙喇叭,是否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
結論:
一、產品主體為藍牙音源傳輸器,附加可分離式有線耳機,核屬複合性產品,應申請型式認證。
二、藍牙喇叭具hdmi、光纖介面,核屬複合性功能,應申請型式認證
提案編號:10807425號
主旨:型式認證申請書的正本是否一定得提供?
ncc 審驗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10503285
結論:依第10407276 號決議,已審驗合格案件,發給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電子檔後,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補齊用印申請文件紙本正本者(國內申請者於發證後2 天內補齊,國外申請者於發證後2 週內補齊),請驗證機構將該案之型式認證資訊自便捷貿易e網暫時移除,同時發函通知申請者於指定日期內補正,如再逾指定日期未補齊者,由原驗證機構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9 條第2 項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 條第1 項之規定辦理撤銷該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並依審驗辦法之規定副知本會,本會並得辦理該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撤銷事由公告。
結論:
一、依電子簽章法第5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爰申請文件應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二、仍維持依審驗一致性會議提案編號10407276 及10503285 之結論辦理,後續本會配合信管理法修訂審驗辦法時,將修正為申請文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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